Monday, January 25, 2010

煽动法令--由刘晓波“因言获罪”谈起

2010-01-02

煽动法令--由刘晓波“因言获罪”谈起


我常感叹中国人的命运,一个以五千年文明自豪的泱泱大国,竟然还是如此地政治与文化保守与自我封闭.这样的思想不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管制思想里极端地保守与极端地远离政治进而追求资本主义的及时行乐;连海外华人也许多是如此两极化思想。但是刘晓波先生却没有因为政治的灌输教育而走这两个极端。报载09年耶诞节当日这名“中国知名异议人士,刘晓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晓波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并希望自己成为中国大陆最后一个因言获罪的人。”

向刘晓波致敬
刘晓波是一个真正贯彻民主建言的知识分子,自从六四后被判刑囚禁释放后仍然积极参加民主建言的工作。以一个在六四前与海外学者积极学术对话的高层知识分子却选择了一条坚持言论自由艰巨的道路。

以下为刘晓波在六四前比较显著的学术交流例子,以说明其学术地位与坚持做学问的原则。比拟今天我们国内面对严重贪污滥权的机制问题,学术人员如何以良知报国必须成为国内迫切探讨的问题。但愿学术精英不会一言蔽之为我们不政治化或我们不参与政治。

1984年—1986年在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任教。
1986年—1988年在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读博士学位,1988年毕业获文艺学博士学位。
1988年8月—11月应邀赴挪威奥斯陆大学讲授中国当代文学。
1988年12月—1989年2月应邀赴美国夏威夷大学讲授中国哲学、中国当代政治与知识份子,并进行该专题的研究。
1989年3月—5月应邀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后因回国参加六四事件而中断。


“煽动”罪名的国家对比
在极权或一党专政的国家,国家法律系统给予言论“罪犯”罗织一个“煽动颠覆国家”的罪名;但是在一些所谓民主国家如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却以内安法令无审讯扣留来对待所谓“煽动”人士。这对比中似乎没有明显地说明在不同的政治制度里煽动法令或内安法令那个比较符合法治精神及人人平等。

“民主”人士也酷爱“煽动法令”?
更让人困惑的是所谓代表民主政治潮流的我国在野党领袖虽然无数次面对内安法令、煽动法令、警察法令等(被开明人士称为恶法或存在扼杀自由与人权的法令)却也多次情绪化或有目的性的被反对党人士(当然应该还是少数,但愿更少)用来调查“煽动”种族主义、威胁个人或地方政府威信等等的行为。甚至煽动法令还被民联地方政府领袖多次高调地援引为调查涉嫌“煽动”的媒体与个人如林甘等人。

个人不是学术精英,无法以法律精准来衡量民联或国阵领袖援引及维护这些被法学公民社会批为恶法的法令。但是提出一个公民社会的担忧;是否法律与法令再次成为少数人控制的工具,而判断利害关系也是这些各政治阵营的精英,那如何贯彻还政于民?

笔者再次呼吁有良知有普遍公民意识的国民关注如何达到还政于民与人人平等的最基本生活与心理安全感!我们如何确保新的政府不再滥权不再搞精英政治忽略了基本人权与公民权利.当然我们非常感激国内外的人权组织努力地灌输教育人民公民意识,我们希望这些公民组织能够继续扮演一个高度维护人权与公民权的抗衡角色。

提倡理性与良心的公民社会
黑格尔在政治哲学里提出:“存在即是理性的及合理的必须是真实(落实)的”(all that is real is rational; and all that is rational is real ),提醒人们不要放弃以理性参与政治改革。但是今天如果我们都不相信理性了呢,或者我们对理性的理解竟然是以:"先富一批人同时可以继续镇压压榨穷人"的政治哲学呢?如果我们煽动法令那么“好用”如此“顺手”我们的社会是否先需要制定一套辨识什么是煽动的定义,让国内公民社会来一个开放性的辩论?另外我们是否辨识许多人利用煽动法律目的是什么?是保护言论自由还是让人民继续活在一个对国家民情与许多所谓黑幕无知的世界里?

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一场球赛的精彩除了球员们平时不断的训练运动技术以外还必须熟悉公认的球赛规则。但是我们还是会看到许多时候在众目睽睽之下裁判员以最终判决的理由,把有效进球吹掉或把点球等有利判决否决掉,甚至可以把被敌队绊倒的队员判为假摔。这些问题到今天文明的体育世界里还是层出不穷,但是这还是完全暴露在公众的眼睛与耳朵里的;如果这不是公开的场合呢?

我们没有忘记就算许多靠着科技发达的录影录像的证据也可以被“技巧性”地被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是主要的证据,但是那些不是公众的场合呢?比如在舞厅里、机场的角落、在警察局或扣留所、难民营里,如果没有一个相信真理或理性的单位或人员,如何确保法律或证据是平等真实的呢?

废除因言获罪的恶法
刘晓波在中国发起08宪章,他不是在国外也不是在秘密地进行,他是完全公开的对国家民主建言,但是却因此夫妻被隔离了90天之久,并且被判刑11年。我想同为人类,我们不能失去对人类最基本的尊严的捍卫,限制言论自由是否一直是集/极权国家对人民权力的不信任与漠视?刘晓波先生被判刑后对中国政府与人民的呼吁当然也应该是对追求民主世界的呼吁:“成为中国大陆最后一个因言获罪的人”。我们热爱的国家马来西亚的公民社会难道就不是有同等期待吗?

如果我们的社会还是停留在,"如果我有权利就以“煽动"罪名对付你们这些煽动人民仇视政府、制造宗教或其他群众紧张关系、种族主义等等言论",我们其实和那些利用国家机器对付手无寸铁的人民或领袖的极权思想(制造白色恐怖的政权等)有什么分别?民联领袖是否愿意让良心囚犯成为马来西亚最后一个因言获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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