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9, 2011

二组织谴责警察公然违法!

二组织谴责警察公然违法!
总警长应立即对付涉案警员

作者/本刊记者 Aug 10, 2011 10:51:38 am

【本刊记者撰述】槟州大山脚许淑梅申述遭前雇主软禁且遭警方严刑逼供,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与马来西亚人民之声联合严厉谴责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罔顾法律,公然触犯《刑事法典》,典当执法单位威信,务必得到应该的惩罚。

两组织今天发文告表示,我们高度关注槟城大山脚许淑梅遭大山脚伯达镇警员施加的暴力行为以及其前雇主所涉嫌触犯的法律行为,这些种种滥权行为包括:非法禁锢、滥用私刑、恐吓与以不合法手段逼供认罪等已明显触犯《1971年警察法令》、《刑事法典》与《刑事程序法典》。

两组织表示,《刑事程序法典》第28A条文下,在任何警察所进行的审问过程开始前,任何被逮捕者,都有权联络家人或朋友与联络其代表律师,告知他已经被逮捕、被捕时间地点和原因、逮捕他的警员身份、被扣留的警局与扣留期限。若被逮捕者表达此意愿的话,警方有责任安排方式,以供该人士完成其联络要求。


同时,警方务必提供合理的时间让被逮捕者与代表律师会面,并容许他们在一个警员视线范围但其沟通内容不被第三者听见的距离商讨事宜。在此条文中所容许的联络安排中,所有被逮捕者所使用设施皆是免费。

此外,警方必须要押后有关被逮捕者的任何问话或录取口供,一直到被逮捕者会见或咨询其代表律师的时间结束为止。

这项权利是在我国《联邦宪法》第5(3)条款下得到保障,该条款阐明被逮捕者有权利去得到法律的咨询,以及选择律师替其辩护的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却遭这些罔顾法律的警员公然违反,并分别触犯《刑事法典》第503条文所列明下的刑事恐吓,以及《1971年警察法令》所阐明的条款,包括嫌犯被逮捕后,警方绝对不能对其使用暴力。而任何人在被拘捕或扣留期间,若被警方以使用暴力对待,该警员将受到纪律处置。

遭雇主软禁并遭警察严刑逼供

根据《光华日报》报道,26岁的许淑梅在2009年10月份,在大山脚某间售卖手机商店任职书记,为期约半年。不过在2010年5月份辞职,之后加入运输公司任职书记。

她申诉,在今年8月2日,下午5时30分,前雇主突然找上目前的工作地点,因为怀疑许淑梅充当中介人,与手机店的巫裔员工里应外合,偷售手机。当她抵达手机店时,前雇主没收其身上的财物和手机,并软禁和出言侮辱她。

她说,直到凌晨12时,前雇主带着她和两名一男一女巫裔员工到警局报警。一名男警官用毛巾蒙上她的双眼,逼供认罪。她坚持不认罪,过后感到双脚被条状鞭打,这情况维持半小时,警官再次逼问认不认罪。

她要求致电通知家人,惟遭到警官拒绝。隔天她被带上法庭申请扣留令,延长扣留三天至8月5日,才被以马币2000元保释。

不过,槟城威中警区主任阿兹曼助理总监说,警方初步调查显示,没有警员涉及向许淑梅施以严刑逼供,惟警方会继续展开调查。

前雇主涉嫌非法禁锢

两组织认为,许淑梅的前雇主则涉嫌触犯《刑事法典》第318与340条文所阐明的“伤害”与“非法禁锢”罪行,警方应该立即展开调查,而不是至今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他们认为,基于这些指控已明显触法,全国总警长务必立即冻结涉案警员的职务,并马上采取纪律行动,调查此案,并向公开其调查报告,以便关心的公民社会团体能够知晓进展,而不是进行无法让受害者或其他关心团体的黑箱作业。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与人民之声表示,类似许淑梅所遭遇的警察滥权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是因为国内缺乏警察贪污与滥权独立调查委员会来长期监督警察贪污与滥权案件,以及缺乏公民认识警察权力的培训工作所导致的,而这些问题更因为警察内部调查长期的黑箱作业方式导致警察滥权事件非但无法根治,更是变本加厉。

因此,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与人民之声呼吁联邦政府立即签署联合国《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与成立独立警察贪污与滥权独立调查委员会(IPCMC),以杜绝执法单位贪污与滥权事件继续在国内泛滥发生。

同时,两组织希望各地区团体能够主动联络他们,主办“知晓你的权利:遇到警察怎么办?”工作坊,以便在警察滥权独委会尚未成立前,民间人士能够以现有法律保障自身的权利。

有兴趣合作团体,欢迎联络人民之声协调员叶兴隆016-4414147,或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秘书处郑先生03-22671971以获取更多合作详情。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9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