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7, 2016

蒐證不易、輕判縱放 台灣變成詐騙溫床

要「辦」這種海外電信詐欺案最主要的法條,是去年底剛修法的《刑法》第339之4條,針對「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電子通訊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令可說完全衝著這個全球性的電信詐欺業而來,但偏偏《刑法》第7條又規定,在境外犯罪至少要判刑3年以上,才能回國重新審理,像這次的肯亞案,在肯亞根本是無罪釋放,致讓第339之4條的規定等於白搭,因此除非修正《刑法》第七條的規定,又或者為電信詐欺重新訂定特別法,才能開創出台灣從重審理的空間。

蒐證不易、輕判縱放 台灣變成詐騙溫床

再者,證據的難以蒐羅又是一大難題。前述產業的狀況,透過層層發包、斷點,與「全球布局」,加上《通保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對監聽通聯更加困難,讓台灣警察、檢察官在蒐證上難度更高,近來在機場就地解散的大馬詐欺案,就是因為只有人、根本沒有證據,檢察官只能嘆氣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