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29, 2016

全民皆公民,不存在敌对异教徒(Kafir Harbi)或齐米异教徒(Kafir Dhimmi)

公民社会组织联合声明
30/6/2016


全民皆公民,不存在敌对异教徒(Kafir Harbi)或齐米异教徒(Kafir Dhimmi)
我们以下联署的公民组织社会,对于把一些公民列为“敌对异教徒”(Kafir Harbi)的课题,采取以下的立场。
1.       把人类为“敌对异教徒”(对抗伊斯兰统治者的异教徒)及“齐米异教徒”(Kafir Dhimmi)(接受伊斯兰统治及保护的异教徒),是古代拥有单一宗教的人民以及人权不被尊崇的时候的国家做法。在古时代的情境里,当不同宗教的国家打起战来,这些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常常带上了宗教战争的色彩。事实上,许多战争虽然名义上是为宗教而战,然而最大的意图还是占领更多土地以获得更多的权力与财富。由于没有宗教自由的保障,穆斯林的宗教自由常常得依赖于伊斯兰统治者的强盛。将非穆斯林归成两类,即可以被杀戮的“敌对异教徒”及接受伊斯兰统治的“齐米异教徒”,是发生在一个深层宗教敌对的特殊情境里。
2.       在目前多国拥有多元宗教的现代世界里,这种“敌对异教徒/齐米异教徒”的二分法,置放在现代国际及国家的情境里,不仅仅是不合时宜,而且高度危险。在国际的情境里,当两个国家打战,这些战争不能被视为宗教战争,因为现代国家更关心的是政治地缘利益,而不是共同的宗教。在国家的情境里,如果发生非穆斯林对穆斯林的罪案,非穆斯林的犯罪者是侵犯国家的法律,必须以法制裁,而穆斯林的犯罪者也同样一致对待。非穆斯林的犯罪者不是可以被穆斯林亲手杀戮的“敌对异教徒”。任何“亲手杀戮”的建议,无疑将毁掉国家,因为这些建议也将引起报复。
3.       伊斯兰大思想家尤索夫阿卡拉达威博士(Dr Yusuf al-Qaradawy)建议类似“齐米异教徒”的字眼应该被抛弃,而非穆斯林应该被称为“muwatinun” (公民),与穆斯林公民一样。事实上,这并不是新事物。根据埃及学者法蒂奥斯曼博士(Dr Fathi Osman),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在先知穆罕默德统治的麦地那,享有同等的公民地位,因为麦地那是一个多元宗教的国家。根据法律学者阿古奈米莫哈末达拉(Al Ghunaimi Mohammad Talaat),非穆斯林人民被列为“齐米异教徒”的使用,在最后一个哈立法国,即奥斯曼尼耶王朝(Utthmaniah Empire)于1839年承认穆斯林及基督徒地位同等的原则后,已经被弃用。
4.       诞生于1963年,由马来亚、新加坡、沙巴及砂捞越以同等伙伴形成的马来西亚,是一个居民多元、公民性质的联邦。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是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同舟共济、生死与共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不是敌人。他们也不是一边是“保护者”,另一边是“受保护者”的关系。“敌对异教徒”或“齐米异教徒”字眼的使用,不只是伤害了非穆斯林公民的感受,同时也带来负面的意涵,让人以为马来西亚的形成是一项马来半岛(马来亚)扩张领地的计划。
5.       所有人民应该继续维护伊斯兰教在马来西亚联邦及除了砂劳越以外的所有州属的法定地位,同时不让任何一方滥用此法定地位以压制思想与言论自由,或边缘化任何人以至影响伊斯兰教的名誉。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条文保障人民的言论及表达意见的自由,不分种族或宗教;而宪法第八条文确立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与正统伊斯兰教尊重不同意见及宗教自由的精神是一致的。
6.       由于伊斯兰教的角色及影响在所有公民的生活里是如斯重要,不管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一定会对伊斯兰教的地位及伊斯兰化的过程,包括推行伊斯兰刑事法,持有不同的意见。任何法律的修改,尤其是那些将会影响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及联邦宪法所涵盖彰显的国家基本原则和精神, 所有人民不管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都有权利给予意见。事实上,表达意见及辩论涉及公共利益的课题以达致最普遍的共识,不仅仅是人民代议士、政党、公民社会组织、学者及知识分子、媒体等的责任,任何公民也是责无旁贷的。
7.       打压对伊斯兰教及伊斯兰化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不论是把穆斯林指为异教徒,或把非穆斯林指为“敌对异教徒”,都将分裂穆斯林及马来西亚社会。事实是,“敌对异教徒”可以被杀戮的言论,将为暴力打开大门,引发社群/区域之间的冲突。这种无视于马来西亚国家的存在及威胁领土完整的不服责任的行为,必须被全民拒绝。
8.       所有的公职持有者必须热爱马来西亚及所有的人民。非穆斯林人民必须被接受为公民或“muwatinun”,他们是穆斯林公民在此共同土地的兄弟姐妹。任何意图以宗教分裂人民,甚至指责反对推行伊斯兰刑事法的人为“敌对异教徒”而可以被杀戮的人,不配掌有公职。他们应该被停止职务,以确保他们危险的思想不会蔓延,及被误认为国家的官方政策。
9.       所幸的是,马来西亚社会拥有敢于拒绝把穆斯林指为异教徒及把非穆斯林指为“敌对异教徒”的宗教师、学者、知识分子、政治人物、公民社会组织及政党。他们伸张正义及维护真理的道德勇气,为伊斯兰教的清誉及马来西亚的和睦,做出无比重要的贡献。

联署的公民社会组织: